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六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六条 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二)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经营活动;
(三)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
(四)不损毁经营场所前的城市绿化树木和设施,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和杂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二)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经营活动;
(三)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
(四)不损毁经营场所前的城市绿化树木和设施,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和杂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