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八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扰乱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医疗、教学和生产经营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