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保障学生健康成长,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神文明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尊师重教,引导学生、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自觉维护教学秩序;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五)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六)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神文明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尊师重教,引导学生、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自觉维护教学秩序;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五)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六)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文明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