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二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展室内装修或者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二)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私拉乱扯电线,不乱停乱放车辆;
(三)不在公共绿地、楼道、楼顶等社区公共空间堆放物品、饲养动物、私自种植、悬挂私人物品、晾晒衣物等;
(四)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五)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开展室内装修或者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二)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私拉乱扯电线,不乱停乱放车辆;
(三)不在公共绿地、楼道、楼顶等社区公共空间堆放物品、饲养动物、私自种植、悬挂私人物品、晾晒衣物等;
(四)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五)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