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辆应当礼让行人,规范使用灯光喇叭,积水路段低速行驶,拥堵路段依次通行,不强行超车、突然变道、急转急停,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它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二)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不逆向行驶,不长时间并道行驶和追逐嬉戏,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
(三)驾驶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系安全带或者佩戴头盔;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不超载、超速;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公共客运车辆、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不甩客、不欺客、不拒客,按照规定计价收费;
(五)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时应当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低头看手机或者接打电话;不乱穿马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在行车道内停留、嬉戏;
(六)不损坏共享交通工具及其相关设施设备,使用后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七)不在行车道内、交通信号灯路口兜售、发放物品或者乞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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