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各自的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