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各自的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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