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市经济开发区、周口市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依照本条例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