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