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