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九条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崇尚生态文明,爱护生态环境,减少对大气、水、土壤的污染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二)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三)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五)在购物、就医、买票、乘车、入场时,遵守秩序,不得随意插队;
(六)不得争吵谩骂、大声喧哗;
(七)不得践踏草坪、攀折花草树木;
(八)不得随意排放污水、乱扔垃圾;
(九)不得乱涂、乱画;
(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十一)不得擅自在道路、广场、公园等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不得酗酒滋事;
(十三)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
(十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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