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社区(村)和辖区单位开展文明共建,构建和谐社会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