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行驶;
(三)不得逆向行驶;
(四)不得在限行的区域、路段以及时间内行驶;
(五)在停止线以外等待交通信号指示;
(六)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在未设停放点的区域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行驶;
(三)不得逆向行驶;
(四)不得在限行的区域、路段以及时间内行驶;
(五)在停止线以外等待交通信号指示;
(六)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在未设停放点的区域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