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得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二)办理犬只登记,注射疫苗;
(三)携带犬只出户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主动避让他人;
(五)不得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博物馆、商场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避免犬只噪音扰民,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饲养其他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好所养宠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