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得强行超车,不得随意变道、掉头、乱鸣笛;
(二)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路口礼让行人;
(三)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
(四)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校车;
(五)夜间会车时,主动关闭远光灯;
(六)不得从车窗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通过积水路段,减速慢行,防止积水溅污他人;
(八)停车入位,有序停放。
公交汽车、出租汽车、长(短)途客运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拒载、抢道。
(一)不得强行超车,不得随意变道、掉头、乱鸣笛;
(二)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路口礼让行人;
(三)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
(四)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校车;
(五)夜间会车时,主动关闭远光灯;
(六)不得从车窗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通过积水路段,减速慢行,防止积水溅污他人;
(八)停车入位,有序停放。
公交汽车、出租汽车、长(短)途客运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拒载、抢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