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翻越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禁止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