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九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