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人员组成,应当为单数。业主代表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不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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