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二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草拟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草拟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