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三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