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五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而未组织召开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