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六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六条 尚未交付的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交付该物业的,应当向业主书面告知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