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六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六条 尚未交付的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交付该物业的,应当向业主书面告知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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