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四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依法备案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资料和筹备经费余额,移交完毕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延期六十日;未延期或者延期届满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告筹备组解散,接管资料和经费,并在六十日内指导组建新的筹备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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