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七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履行职责。
业主代表由业主按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产生,总人数不少于五十人。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制定。
业主代表由业主按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产生,总人数不少于五十人。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