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七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履行职责。
业主代表由业主按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产生,总人数不少于五十人。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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