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九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丧失业主身份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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