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八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丧失业主身份的,其代表职务自行终止;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决定终止其代表职务。业主代表职务终止后,由相关业主重新推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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