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可以享有一定的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