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可以享有一定的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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