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一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房屋以及建筑面积清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共用设施清单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清单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