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八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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