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