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