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