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过油烟净化设施处理排放油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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