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票的代理买卖业务,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