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在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公司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承销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商应当在承销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所筹款项划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的外汇帐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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