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三十八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三十八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咸)水入侵的监测和预防。已经出现海(咸)水入侵的地区,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