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三十六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当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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