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三十七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三十七条 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国家在替代水源供给、公共供水管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加大对地下水超采区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力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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