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