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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