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八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八条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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