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 地质资料的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公开的地质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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