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