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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