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