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