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六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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