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不制止或者报告破坏山体行为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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