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2-01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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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体保护,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精致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第二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山体的保护、修复、利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体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防治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山体保护... 第五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务、农业农村... 第六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山体的行为。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在山体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山体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山体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是山体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山体的保护、修复、利用... 第十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条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保护名录、保护区域、保护级别、法定图则、管控措施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反映城乡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的; (二)承载地域历史文化记忆... 第十二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山体,应当划定保护区域。保护区域的保护级别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 第十三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除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和国家、省、市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外,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不得修改。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完善保护机制,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增强山体的生... 第十七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山体保护界桩或者标志牌,标明保护区域、保护级别以及责任单位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山体保护实行责任主体制度。属国家所有的,其管理者为责任主体;属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责任主体。 山体保护责任... 第二十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在重点保护区内,除防范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防灾减灾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建设项目和国防、军事等特... 第二十一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探矿采矿; (二)擅自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三)擅自新建、... 第二十二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岸带等区域内的山体纳入山体保护区域的,其他法... 第二十三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山体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合法、有序、环保、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区域边界,提高开发利用效率,最大限度节约资源... 第二十四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破损山体应当及时修复治理,恢复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 造成山体破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修复治理责任。 因自然因... 第二十五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负有山体修复治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会同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依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编制山... 第二十六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山体修复治理不得对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再破坏。 第二十七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山体修复治理工程竣工后,负有山体修复治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会同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山体修复治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三十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者标志牌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三十一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不制止或者报告破坏山体行为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 第三十二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修复治理责任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