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山体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合法、有序、环保、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区域边界,提高开发利用效率,最大限度节约资源。
开发利用山体应当坚持“谁开采、谁治理,谁受益、谁复绿”,做到开发利用与治理同步进行,将对山体的损害控制到最低限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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