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探矿采矿;
(二)擅自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四)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
(五)非法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狩猎;
(六)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
(一)擅自探矿采矿;
(二)擅自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四)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
(五)非法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狩猎;
(六)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