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山体保护实行责任主体制度。属国家所有的,其管理者为责任主体;属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责任主体。
山体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山体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