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