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完善保护机制,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增强山体的生态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